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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文军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313

被告人解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1010419820213****,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栋*室,系****干部。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时0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驾驶陕AA9***号黑色奥迪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团结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二环团结中路交叉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解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1.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62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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