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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宋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北省磁县**镇**村**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阆中市**乡**村**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淅川县**镇**村**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至23日间,被告人解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等人利用上夜班期间,时分,在广州市荔湾区恩宁路吉某某、大地新街附近,多次用两条钢管撞击、敲击水管,手机播放恐怖音乐,向居住在吉某某、大地新街的被害人黄某良、朱某珊、林某芝、陈某宁等人的房屋投掷石块、鸡蛋等多种手段,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并造成前述被害人的空调管道、玻璃窗、水管、不锈钢窗和铁丝网等不同程度的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某某、某某和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良、朱某珊、林某芝、陈某宁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自动到案,自己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炯锋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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