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村**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村**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为去美国非法打工,通过微信小广告联系到被告人解某某,双方约定由解某某帮助伪造签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待出国后再支付相关费用,随后王某某和周某某将制作假证所需个人信息及照片通过邮箱发送给解某某。2019年12月13日凌晨,解某某及其同伙在上海一家全季酒店内将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结婚证、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材料交付给王某某和周某某,并对二人进行面签培训。当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周某某持上述伪造材料至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038号梅陇镇广场8楼美领馆办事处面签时,被美领馆工作人员当场识破,民警接到报警后至美领馆将二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上述涉案证件等均系伪造。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解某某主动至原籍故城县里老派出所投案。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和周某某为获得美领馆面签,委托解某某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后被美领馆当场查获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查获的假证复印件及被告人原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信、结婚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获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产权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并经过相关机构证明涉案的证件均系伪造。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解某某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侦破过程。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又伪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岚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均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2、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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