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巷**号。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821993********,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江苏省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广场**座**室。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9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解某某和朋友酒后唱歌后路过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同盛广场楼下时,看见行人王雪薇因醉酒躺在地上,遂对王雪薇吹口哨、踢人滋事寻衅,王雪薇男朋友被害人邬某某、同伴被害人秦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解某某理论时,被告人郑某某、解某某对被害人邬某某、秦某某实施殴打,造成邬某某、秦某某二人受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邬某某、秦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解某某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埇桥派出所后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解某某和被害人邬某某、秦某某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八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邬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解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及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郑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宁生
检察员:郑玉宏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解某某电话1809870****、郑某某电话1520557****。
2.诉讼、证据卷壹册、补查卷贰册、视频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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