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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陈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某某自2020年6月至7月,在桃源县城及周边地区盗窃他人摩托车5次,盗得摩托车5台,电动车1台,销赃给收购废品的被告人陈某某,获赃款人民币1040元。破案后,涉案摩托车、电动车被全部追回,返还给失主。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78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解某某窜至桃源县城**小区办公楼架空层,盗窃民工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红色爱玛电动踏板摩托车。次日凌晨6时许,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到八字路高速公路管理处附近收购该车。陈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前往,在约定地点,解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破案后,该车在陈某某家被民警追回,返还给失主何某某。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解某某窜至桃源县**路**宿舍附近,盗窃向高某某(车主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钱江牌男式摩托车。当日凌晨6时许,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到**市场通往车湖垸的公路上收购该车。陈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前往,在约定地点,解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破案后,该车在陈某某家被民警追回,返还给车主刘某某。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解某某窜至桃源县**小区停车棚,盗窃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赛摩及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当日凌晨6时许,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到此处收购赃车。陈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前往,在约定地点,解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破案后,二辆车在陈某某家被民警追回,分别返还给失主王某甲、王某乙。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色赛摩价值人民币3600元;黑色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4、2020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解某某窜至桃源县城**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居民朱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新大洲牌红色男式摩托车。接着,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到**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购该车。陈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前往,解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破案后,该车在陈某某家被民警追回,返还给失主朱某某。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再次窜至桃源县城**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该小区保安员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中豪牌红色男式摩托车。接着,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到**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购该车。陈某某驾驶自已的机动三轮车前往,解某某、陈某某共同将该车抬上三轮,准备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值班的保安人员盘查,保安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民警当即赶赴现场,将解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该车己由程某某领取。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领条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8.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9.手机通话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能够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羁押在桃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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