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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3********,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大安市******屯。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解某某为驾驶城乡公交车,利用做假证的小广告信息,联系伪造证件人员,花费人民币100元办理了名为“解某某”的B1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某持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吉G52280中型普通客车,行至**镇**村**屯时,被大安市舍力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解某某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洁兵

检察官助理:兰雪莹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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