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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醉酒驾驶冀AJ****小型客车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号水世界对面鲜果店门前时,因超车与杨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又撞到张某某停驶的冀AH****小型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杨某甲、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杨某乙(杨某甲和秦某某的儿子)、秦某某受伤入院,三车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2月19日,秦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无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杨某乙、秦某某、张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玲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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