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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69********,汉族,中技文化,**车**,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河北区**路**里**。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5时34分,被告人解某某驾驶津C****8号“凤凰”牌重型厢式**车,沿津围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物流园北口向西右转弯过程中,其货车右前部撞倒由北向南推行自行车的丰某某,后货车车轮碾压倒地的丰某某身体和自行车,造成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丰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解某某主动拨打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学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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