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曾因赌博行为于2010年2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灵石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3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苏******小轿车行驶至本市中山北一路803号处时,遇民警临检,遂驾车冲卡逃离。当其行驶至本区沪太路、场中路路口处,车辆失控撞上路面中心环岛。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2020年1月12日3时26分许,虹口公安分局民警在沪太路、场中路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肇事车辆苏******驾驶员解某某有酒驾嫌疑,因当事人伤重,无法进行酒精测试,遂带至大场医院抽血。7月23日经通知,解某某至交警支队接受处理,当日被取保候审。
2.被告人的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月12日4时30分,被告人在大场医院被抽取血样。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毫克/毫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解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单车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5、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解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过程中撞上环岛发生事故的过程。
6.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小型汽车车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解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驾驶资质,驾驶车辆系机动车。
7.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12日晚2时许,两人在本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进广灵四路约100米处内环高架中山北一路下匝道处设卡检查酒驾时,牌号为苏******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此,未停车接受检查,反而撞开阻隔设施驾车逃逸。后逃至场中路进沪太路环岛附近时,撞上环岛绿化带,其便通知了宝山交警支队。
7.被告人解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长缨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1616****;取保候审处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区**栋**单元**室)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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