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13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津N****7的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本市东丽区**街**村出发,沿外环东路行驶,当沿外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汉桥上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道路设施损坏,解某某受伤。经鉴定,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5mg/100ml,系醉酒。经认定,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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