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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组。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11*****号牌变型拖拉机,行驶至S201省道28公里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解某某经民警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尹集镇卫生院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解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91.36mg/100ml。

2019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农用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1.3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良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庄**组。

2.公安贰册,检察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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