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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柳河县**药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小****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大街**小区门前时与正在驶入人民大街的由敬某某驾驶的吉J**1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解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87.9mg/100ml。经柳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俊鲜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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