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39岁,汉族1981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81********,高中,群众,户籍地系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段,现住址为潍坊市坊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解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鲁******号牌微型面包车沿广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街路口向东右转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到凤凰街南侧绿化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解某某受伤,绿化带损坏。坊子大队民警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解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在民警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由坊子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抽取了解某某的静脉血,固定了两份血样并送至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结果显示:解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及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道路交通事路认定书、山东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5.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清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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