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解某某进入环县洪德街道一商店购买2两散装白酒,在商店内独自喝完后驾驶其甘M****2号三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211国道河连湾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解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97.17mg/100ml。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贵玺
检察官助理:李久淼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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