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87********,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西畴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小区**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弥勒市弥阳镇庆来路出发往喷泉环岛方向行驶,21时31分,行至弥勒市城区王炽路左右分开路口向南3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37mg/100ml。
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祥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1871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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