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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0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U小型普通客车由武穴市***巷往**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路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黄冈市中泽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解某某在事发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9.71mg/100ml。

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解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5.对被告人解某某讯问及查处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解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亚  辉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村**号,联系电话183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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