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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村**栋**房。2019年10月16日,芙蓉交警大队因酒后驾车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岭**大学附近一饭店吃饭并饮酒,其于2020年1月15日0时许驾驶湘******小车从该饭店出发,上**路,沿**路由北往南行驶,在**环右转。当日0时27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驾车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环**园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当日1时12分许带其前往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记录证明、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长沙市雨花区**村**栋**房家中候审,联系方式:1367734****。

2.案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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