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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幢**单元**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23时49分,被告人解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瑞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瑞祥路与抚军街路口时,撞到前方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汤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解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15.98mg/100ml,经认定,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01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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