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73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2012年9月5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8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解某某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解某某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解某某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解某某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5、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解某某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6、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解某某在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____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