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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975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镇**街**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天安门广场国旗杆附近,为表达个人意愿,身穿写有“言论自由、平反六四、反对悲剧再次发生”等内容的白色T恤在游客密集地区站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白色T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手机的鉴定报告等;5.辨认笔录:对解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佟捷

代理检察员:  陈雅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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