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因非正常上访,于2014年8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非正常上访,于2014年9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非正常上访,于2014年10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某某于2014年因讨要非典期间其向国家捐献药方的奖励为由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及各部委上访讨要说法,追讨“奖金”,因非法上访先后三次被立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并于2015年6月12日被立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释放回到家中后,其仍然在重要敏感节点去省、进京上访。至2019年8月28日,解某某长期滞留在京,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及各部委上访,经统计今年以来其重复越级进京上访登记11次,来信12次。立山区于2019年4月10日对其信访事项进行办理,并告知一个月内给其答复意见,在此期间解某某仍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登记去信。2019年5月8日立山区对解某某信访案件进行答复,答复结果为对解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在此期间解某某去国家信访局登记八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信访部门情况说明、鞍山市曙光办事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息访罢访保证书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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