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其家中欲与敖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遂对敖某某进行殴打,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敖某某强烈反抗,未能得逞。经鉴定,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解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解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敖某某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敖某某对被告人解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权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