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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11号 

被告人解某某(自报),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月31日16时许,途经本市南城区西平**村**巷**号的出租房附近的被害人蔡某某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进去该出租屋盗窃,于是大喊有人偷东西。解某某听到后追上蔡某某,将蔡某某的双手扭到背后,按倒跪在地上。解某某随即拿起地上的砖头将蔡某某的头部砸伤致其昏迷倒地(经鉴定,蔡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并从蔡某某的裤袋内抢走现金十多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平舆县将解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关于蔡某某损伤程度的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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