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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庙**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上20时许,在单县**镇**庄**村**村村民白某某家中,被告人解某某因家庭问题与白某某发生争执,解某某用板凳将白某某的头部、眼部等砸伤。后经法医鉴定,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解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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