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6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2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村北路边,被告人解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解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方民事未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树良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331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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