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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6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早上,在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因养在缸中的鳉鳅丢失而向其雇工被告人解某某询问鳉鳅的下落,王某某的询问让解某某感到不快,二人发生争吵。后王某某夫妇在缸附近找到死了的鳉鳅并把鳉鳅放到盆里,被告人解某某看到后就去找王某某理论。当日14时许,二人再次因此事发生冲突,解某某持菜刀和王某某持竹棒互殴,争斗过程中解某某致王某某脸部受伤,王某某随即打电话报警,解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解某某已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起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解克明辨认笔录等。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灿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物品2件:菜刀一把、竹棒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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