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奉新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解某某与某某、徐某某、喻某某及被害人毛某某等人在奉新县上富镇富溪南路冬仔夜宵店吃夜宵。饮酒后的被告人解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发生口角,前者便从桌子上拿起一瓶啤酒砸向后者,造成后者右胸壁浅表损伤,肋骨骨折。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毛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等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清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