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2009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荆州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于2012年12月因故意伤害被荆州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7日因聚众斗殴被荆州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现在沙洋县汉津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酒后在巴东县**镇**大道**KTV内与向某甲因口角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解某某持垃圾桶、话筒将向某甲头部砸伤,经鉴定,向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陈某某、向某乙、李某某、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甲陈述;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巴东县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2017)2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与前罪合并处理综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清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