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解某某在其妻子董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伪造二人离婚证、其本人居民户口本页,并使用其伪造的离婚手续分别于2015年6月13日、2016年6月30日在唐山市路北区及丰南区购买房产两套,后又使用该伪造的离婚手续过户将此两套住房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解某某供述;
2.证人崔某某、王某某、董某甲等证言;
3.购房手续、丰南区档案馆婚姻登记表、解某某房产登记信息、王某某提供的房产转让合同、董某乙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
4.解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5.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向征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丰南区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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