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号,中共党员,家住宾川县**镇**村**号。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2019年11月2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并脱险的云******号小型轿车沿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由东往西行驶。19时46分许,当其驾车行至金叶路与文化路岔口处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撞毁中心隔离栏。公安交警人员经对解某某做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经对解某某血样进行乙醇成份定性定量分析检验鉴定,送检的解某某的血样(检材)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3.66mg/100ml。事故经宾川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结论,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并脱险的机动车交通肇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0年5月4日
附: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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