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79********,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解某某来到大石桥市交通楼三楼“***”服装店,将顾客王某某放在凳子上的一部华为P20型手机盗走,销赃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被挥霍。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019年6月20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解某某来到大石桥市南街小学附近“****”服装店,将店主毕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销赃得赃款人民币400元,被挥霍。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3、2019年6月21日8时50分左右,被告人解某某来到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将店主孙某某人民币800元盗走,赃款被挥霍。
4、2019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来到大石桥市碧海明都“***”服装店,将店主武某某一部6PLUS手机及人民币1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0元,被挥霍。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5、2019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解某某来到大石桥市步行街“**”品牌工厂店,将服务员于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已返还失主。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6、2019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解某某来到大石桥市交通商城一楼“***”服装店,将店主姜某某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70元左右及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毕某某、孙某某、武某某、于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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