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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外**号**房。200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5月4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9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杜某某(女,40岁,内蒙古人)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

2019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号胡同,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女,40岁,河南省人)宝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胡同**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男,61岁,北京市人)贝尔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号,盗窃被害人车某某(女,57岁,北京市人)邦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号门口,盗窃被害人辛某某(男,38岁,河北省人)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2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街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车某某、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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