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杜某某(女,40岁,内蒙古人)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
2019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号胡同,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女,40岁,河南省人)宝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胡同**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男,61岁,北京市人)贝尔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号,盗窃被害人车某某(女,57岁,北京市人)邦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号门口,盗窃被害人辛某某(男,38岁,河北省人)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2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街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车某某、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涛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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