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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号)。2008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7月19日减刑释放。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新义街西中环高架桥下盗窃车牌号为晋A****T的福特汽车内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牌,鉴定价格2665元),案发后,涉案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盗窃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讯问笔录等;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书;5.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菡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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