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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和被害人庄某某解除男女朋友关系后,在扬中市**花城**幢楼下储藏室,通过微信好友验证,登陆被害人庄某某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称:**),将微信零钱内人民币10000元转账至被告人解某某自己微信(微信号:**,微信名称:**)。

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解某某供述与辩解;4.扬中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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