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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乡**村,务农。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3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解某某在帮助被害人李某某注册手机比特派钱包时,记下了李某某比特派钱包的登录助记词,后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解某某使用自己的小米手机通过该助记词登录李某某比特派钱包账号,将李某某账户内价值18900余元的LTC(莱特币)和ETH(以太坊币)分9次转至自己比特派钱包账户内并变卖。案发后,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萌萌

                            检察官助理:徐成龙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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