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解某甲,曾用名解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楼**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某甲与被害人钱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并相约于2019年3月11日19时许在西安市大雁塔附近见面。当日见面后,二人来到钱某某住宿的西安市雁塔区骏怡酒店413房间,解某甲趁钱某某去卫生间之际,盗取钱某某放置在房间桌子上的黄金手链一条,后逃离现场。解某甲已于2019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检验及价格认定,被盗手链贵金属纯度为足金,价值为人民币5187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解某甲的供述;
5.贵金属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解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赃物已追回。故建议对被告人解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解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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