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解某甲,曾用名解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解某甲以有POS机可以帮被害人付某甲代还代养信用卡为由骗取付某甲6张信用卡,并利用其名下POS机将卡内额度循环套现,解某甲共套取付某甲信用卡人民币累计150904.99元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解某甲以投资生意为由,让被害人付某甲通过借款平台、转账等方式借给其人民币21200元,借款被解某甲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3月,被告人解某甲结识被害人马某某,并与马某某确立恋爱关系,解某甲以投资生意为由向马某某借款,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解某甲人民币29000元,该借款被解某甲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解某甲到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报案称其被付某甲非法拘禁。经公安机关查证,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同年6月6日被宋门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信用卡账单、POS机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乙、于某某、赵某某、吉某某、耿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甲、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冬云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解某甲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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