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1987年9月7日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群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被告人解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陕西省司法厅的领导,可以中标陕西省司法厅在长安区引镇街办建设的西安监狱工程项目,让被害人曹某某投资该项目。为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的信任,被告人解某某在网上办理了两张手机卡,冒充陕西省司法厅的领导多次给被害人曹某某发“保证金要增加”、“工程没有问题”、“耐心等待”等内容的短信,被害人曹某某便信以为真。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解某某以资料费、保证金、招待费等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曹某某257.3万元,并未投标西安监狱工程项目,其中大部分赃款被被告人解某某个人挥霍。
2、2013年4月,被告人解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办理大额信用卡,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6万元,并未给被害人秦某某办理大额信用卡,被告人解某某将骗取的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3、2014年3月,被告人解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安排工作,可以给被害人秦某某的女婿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19.5万元,并未给被害人秦某某的女婿安排工作,被告人解某某将骗取的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4、2018年7月,被告人解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陕西省水利厅及西安市水利局的领导,可以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在西安办理工作,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3.7万元,并未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在西安办理工作,被告人解某某将骗取的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5、2018年4月,被告人解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陕西省司法厅的厅长,可以中标陕西省司法厅在长安区引镇街办建设的西安监狱工程项目,以工程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牛某某120万元,并未投标西安监狱工程项目,被告人解某某将骗取的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6、2016年7月,被告人解某某谎称认识鼎盛投资(亚太)有限公司的领导,可以给被害人牛某某欲投资建设的加气站融资,以陕西群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被害人牛某某的延安映燃工贸公司签订了《项目资金合作合同》,并谎称要给合同公证、要招待鼎盛投资(亚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牛某某合同公证费用23.3万元、招待费34.35万元,共计57.65万元,并未给被害人牛某某欲投资建设的加气站融资,被告人解某某将骗取的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7、被告人解某某身为陕西群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拖欠员工卢某某、郝某某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四个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6896元。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向被告人解某某发出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张贴于陕西群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大门上,并向被告人解某某的手机发了接受调查、支付员工工资的短信,还在《西安商报》刊登了接受调查的公告,但被告人解某某始终逃避调查,至今未支付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资金共计464.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解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689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虽认罪认罚,但其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解某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宏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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