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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昆明市**云珠宝店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组**号,住安徽省含山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解某某在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昆明市**云珠宝店(个体工商户)工作之际,以调拨黄金饰品至昆明总店销售为名,骗取了***珠宝店位于普洱、宁洱、景洪、墨江、澜沧、勐腊、勐海、景东的8家直营分店的黄金饰品61件共计3533.876克(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计算,价值人民币1079152.73元),销赃挥霍。

被告人解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账本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证据:谈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79152.7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继红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_伍册、补充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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