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2011年10月14日曾因犯盗窃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被告人解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某,解某某骗取李某某信任与其恋爱,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后,在2017年2月19日间,解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分12次合计骗取了李某某人民币476000元,所得钱款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霞
2020年5月1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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