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解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期间,被害人秦某某在辽阳县穆家镇东穆村、西穆村承包了300亩左右的旱田地,以每亩地30元的工费价格雇佣被告人解某甲与解某乙使用农机设备播种玉米。2019年2月13日,解某甲在辽阳县穆家镇保鑫批发部内,从秦某某儿子姜某某手中领取人民币10000元播种费后,于当月16日,解某甲在隐瞒已领取秦某某家旱田地播种费情况下,其与合伙人解某乙又到辽阳县穆家镇南穆家村秦某某家中,从秦某某手中又领取人民币10000元的播种费。
被告人解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个人档、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某某乙、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
书记员: 张敬其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解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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