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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388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扬州市**区**镇**组**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解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5时许,购毒人员王某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解某某购买一盒“阿莫达非尼”(俗称“聪明药”)。被告人解某某在明知阿莫达非尼为国家精神管制药品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寄往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大学王某某处。2019年7月22日,王某某在上址收到快递。民警从中查获一盒“阿莫达非尼”(一盒五板,每板十粒),净重 13.49克。经鉴定,从中检测出莫达非尼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1日15时许,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解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一盒“阿莫达非尼”,快递单为E********N。7月22日,其接到该快递内有一盒“阿莫达非尼”的事实。

2.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号截图、淘宝店铺截图,证实查获未检测药品外观和聊天转账记录、快递信息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涉案的阿莫达非尼被查获、扣押的事实。

4.上海市浦东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检定证书》、称量取样笔录、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王某某处查获的“阿莫达非尼”净重13.49克,经鉴定从中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解某某到案情况。

6.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贩卖莫达非尼13.4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解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中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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