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6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下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黎某某(另案处理)约0.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及1粒麻古(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照片;2.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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