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麻栗坡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在侦办“3.1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时,在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解某某家里搜查出86发疑似军用子弹,经文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解某某家搜出的疑似子弹为1953式7.62mm普通弹5发、1956式7.62mm步枪弹61发、1954式高射机枪弹20发,共计86发。后天保海关缉私分局转交麻栗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解某某非法持有军用子弹86发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雨
助理检察员:杨专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解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