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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联系方式185934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组**号**号,住大祥区**楼**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市水文局家属院1栋3单元301房抓获被告人解某某,并当场在书房内书桌上提取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11.50克,疑似毒品红色片剂58粒5.48克。经鉴定,白色晶状物及红色片剂检材取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提取、称重笔录;

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净重16.9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检察官助理:周磊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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