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解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的七仙山、老幸福采石场、小付山和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丹东村的潭家山、后家山、朱马厂山等地,通过放置捕兽夹的方式先后非法捕猎华南兔3只、雉鸡3只、黄鼬5只。经国家森林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华南兔、雉鸡、黄鼬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兽夹;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解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曹 培
助理检察官:扶 帅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捕兽夹28个;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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