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峄城区**镇**村**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解某某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在互联网上搭建服务器销售“VPN”翻墙软件,并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收款,非法经营数额20余万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解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095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解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肖某某、梁某某4人证言,显示器、主机、硬盘等物证,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未经电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电信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琨
房卓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6320****。
2.侦查卷2册,物证1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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