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解某甲、解某乙、付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解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街**号,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案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解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街**号,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广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案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案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埇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街**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案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乙、解某甲、付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0月29日,被告人解某甲在宿州市桥区**乡**村经营的手机店开业,邀请被告人解某乙、付某某、王某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庆贺,后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一同到饭店喝酒,酒后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又回到手机店,中午12时许,埇桥区**乡**村村民被害人征某某和朋友被害人陈某甲路经该手机店时,因被害人征某某说能话而引起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不满,后共同对征某某、陈某甲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征某某受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征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9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在宿州市**店附近将被告人解某乙抓获,在桥区**乡**附近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2020年1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内,将被告人解某甲抓获。2020年1月16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在宿州市**小区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和被害人陈某甲、征某某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解某丙、陈某乙等六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解某乙、解某甲、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乙、解某甲、付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实施伤害,并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宁生

                                  检察官郑玉宏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解某乙、解某甲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557****、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5573**** 

     2.诉讼、证据卷壹册、补查材料贰拾贰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