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解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号。2012年1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经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由台前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台前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由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解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8时33分许,在寿张镇西门村与台前县交界的大堤处,因为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拉土车“加塞”强行过路口一事,被告人解某甲与薛某某发生争执,两人吵在一起,后被告人解某乙赶到现场。争执过程中,解某乙用脚踢薛某某被薛某某抱住腿而掀翻在地,后解某甲冲上前踢薛某某被薛某某抱住腿,两人纠缠在一起,继而薛某某倒地,解某甲跪在薛某某身上,解某乙上前踢踹薛某某,后被人拉开。打架过程中造成薛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薛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解某甲到阳谷县公安局寿张派出所投案;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解某乙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阳谷县公安局寿张派出所投案。2020年8月15日,解某甲赔偿薛某某1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解某丙、张爱国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解某甲曾经故意犯罪,酌定从重处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解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甲、解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镇**村**号;解某甲联系方式:17591002345;解某乙联系方式:17798697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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