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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甲、邓某甲妨害公务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解某甲,曾用名解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路**号**栋**,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甲、邓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7日凌晨0时许,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民警杨某某、辅警王某甲、辅警王某乙接警情联动中心警情,出警至北湖区龙泉路实验中学前,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的被告人解某甲、邓某甲因醉酒情绪激动,拒绝民警调解,民警口头传唤时拒不配合。民警强制传唤解某甲、邓某甲时,遭解某甲、邓某甲暴力阻碍执法,致使民警杨某某、辅警王某甲、辅警王某乙多处被抓伤、软组织挫伤。解某甲、邓某甲被带至北湖区公安局第二执法办案中心后,仍不配合值班民警执法,致使值班民警邓某乙、罗某某多处被抓伤、软组织挫伤。事后,解某甲、邓某甲与出租车司机达成和解,并以微信转账方式赔偿出租车司机800元钱。

被告人解某甲、邓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与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邓某乙、罗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工作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邓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解某甲、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监控截图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甲、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邓某甲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具有坦白、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胜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解某甲、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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